2016年11月3日 星期四

105年度下半年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法院判決案例研討會


  1. 活動日期:105年11月29-30日(星期二-三) 09:00-16:00
  2. 活動地點: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青永館六樓采風堂(臺中市太平區坪林里中山路二段57號)
  3. 網路報名:請至 www.chinesenpo.org.tw 點選「活動專區」→「性侵害性騷擾專區」→「105.11.29-30 105年下半年度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法院判決案例研討會」進行報名。
  4. 參加對象:參加人員以120名為原則,參加資格如下:
    1.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及團體
    2. 中央各部會及所屬單位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及相關行政人員
    3. 全國各地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及相關行政人員
    4. 全國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及相關行政人員
    5. 全國各地方相關社團負責人代表、社工員、輔導人員
    6. 司法人員
    7. 對議題有興趣之教師、公務人員


2016年9月26日 星期一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安全鬥味場」防暴創意競賽活動


  1. 依據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105年9月19日家防綜字第10500139611號函辦理。
  2. 旨揭活動為本市105年度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宣導系列活動之一,由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書香關懷協會辦理。
  3. 請踴躍報名參加,旨揭活動簡章已公告於該中心網站,網址:http://www.dvc.taichung.gov.tw,報名相關問題請逕洽中華民國書香關懷協會04-2317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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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3日 星期二

重申校園如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所定程序調查處理


  1. 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0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127705號函辦理。
  2. 本案係因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近期調查處理學校違法案件之處理建議辦理本通函,請學校加強宣達周知。
  3. 依性平法第2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於依法通報後,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此階段請由性平會承辦人員聯繫疑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積極鼓勵其向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或由性平會評估後以檢舉案進行調查。性平會於此討論過程,並請依性平法第23條、第24條及防治準則第25條規定,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保護措施與必要協助事項、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以及避免報復情事與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處置(如校園危機因應、要求校內人員對相關當事人保密以避免勾串、避免以訛傳訛形成不友善校園環境等)。
  4. 另請學校將上開法令規定列為105學年度第1學期重要宣導事項,務必宣達校內各級主管及教師,以避免因校內人員誤解法令,致違法或以不當之程序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造成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或形成不友善之學習環境,損害當事人權益。


2016年2月22日 星期一

「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第4點修正規定


  1. 依據教育部105年2月15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174118C號函辦理。
  2. 旨揭裁罰基準第4點(第9項)業經教育部105年2月15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40174118B號令修正發布,修正說明如下:
    1. 適度放寬延誤時間量度,上限由96小時(4日)調整為168小時(7日)。 
    2. 該人員到職次日起2個月內發生延誤通報情事:有鑒於新任人員尚未具足通報法令知能,爰予減輕處罰。 
    3. 延誤未滿168小時,期間內遇有通報分類之緊急事件或甲級事件:依據現行校安通報等級,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屬乙級事件,如遇有緊急或甲級事件應優先處理,考量通報人員於校園因應之急迫性,爰予減輕處罰。
    4. 已進行社政通報且獲其他相關單位介入處理:衡酌通報目的係為重視事件之處置,且已進行社政通報顯見未有隱匿之意圖,爰予減輕處罰。
  3. 依據102年度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3次會議決議,未來處理本市所屬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事件,將參酌「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之規定,提交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後進行裁罰。
  4. 爰此,務請各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處理校園性別事件,避免觸法。

2016年1月31日 星期日

轉知公文:重申各級學校應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案

  1. 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12942號函辦理。
  2. 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同條第2項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同條第3項規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3. 次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同法第28條規定略以: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主管機關檢舉之。
  4. 爰重申本局104年1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04253號函,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另倘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法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提起申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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