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1日 星期日

轉知公文:重申各級學校應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案

  1. 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12942號函辦理。
  2. 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同條第2項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同條第3項規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3. 次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同法第28條規定略以: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主管機關檢舉之。
  4. 爰重申本局104年1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04253號函,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另倘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法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提起申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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